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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矫正”继续 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 发布时间:2014-10-16 10:58:38
  • 来源: 金融时报
  • 作者:周萃
  • 阅读量:

            记者近日从数家商业银行获悉,为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和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140号文”)要求,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银监会正在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新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是同业新规印发后,首次针对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同步联合检查,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和同业新规政策效果的全面检验,旨在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项业务受重点清查
记者了解到,对127号文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业务是否存在不合规问题。
如将同业存款项下业务存放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将同业存款变相按一般性存款核算;同业借款项下业务存在与未被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交易的情况,均属于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清理的对象。
2010年以后,同业代付利用银行的同业授信,将企业的融资关系转为同业委托支付,并逐渐演变为绕开信贷规模管制却无贸易背景的融资业务。为清理同业代付乱象,127号文规定,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本次专项检查中,三类情况受到监管部门重点清查,一是同业代付不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二是同业代付项下业务存在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未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的情况;三是委托方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仍然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方面,监管的风险重点细化为:存在接受和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违规行为;存在将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的违规情况;相关金融交易资产不是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金融资产;存在卖出回购方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违规行为。
“同业业务的整体规模大、速度增长快、创新产品多,同时又横跨多层次市场,资金链条长,一旦某个环节发生风险,极易引发交叉性风险传染。监管部门有必要展开专项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扰乱市场合规经营秩序的行为严肃处理。”业内专家认为。
同业专营部制需继续完善
对140号文,监管检查重点偏重于同业治理结构调整情况及同业业务专营情况。
专项检查要求,未集中上收同业业务经营权、法人总部未集中统一授权、授信、未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均属违规。特别是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监管部门要求,法人总部应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今年年初,银监会便要求,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专营部门单独经营,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再经营。140号文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续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据140号文规定,专项检查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实行专营部门经营以及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仍在经营同业业务的,需重点清查。且专项检查要求防止专营部门“名不副实”,如专项检查列举——专营部门设立分部的,分部人员未由总行专营部门直属管理,分部的人员、业务、系统与分支机构存在交叉,分部的资产、负债、损益未归属总行专营部门,仍在分支机构账面体现,属于违规。
记者了解到,当前各家商业银行已基本实现同业业务专营部制,但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的独立性上,与监管部门的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需继续调整完善。
多部门联动协作
业内人士介绍,本次专项检查体现出多部门联动协作特色,银监会要求充分发挥联动检查作用,尤其要充分使用延伸检查权,对发现的涉及跨机构、跨行业、跨地区业务违规线索,积极延伸调查取证。
银监会要求,检查过程中应多措并举,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实施检查,如调查问卷、自查报告、查验凭证、现场查看、穿行测试、资金跟踪、谈话质询、延伸调查等。同时,鼓励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积极使用FAST系统进行数据筛选、疑点分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检查效率和效果。
对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监管部门要求各银行认真配合,从总行到各级分支机构要层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定专门部门牵头开展自查和配合检查。
加强金融监管是国际大趋势,业内专家建议,监管部门更要用发展的眼光夯实和完善基础制度,更多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规范同业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