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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的要求和《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际情况,制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费不属于行政性收费,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用于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职责和《章程》规定的自律管理、会员服务等活动。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预决算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每年向中国银保监会、协会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四条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也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根据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其承担的责任分级收缴,实行差别会费制度。具体标准为:

(一)会长、副会长: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万元人民币;

(二)理事: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万元人民币;

(三)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万元人民币;

(四)地方协会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制定会费标准,应由出席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的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条 调整会费标准,新的会费标准低于原有会费标准的,可以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时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追认;新的会费标准高于原有会费标准的,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七条 会费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全体会员单位应按期足额缴纳会费。会员单位按照会费缴纳通知,向指定的银行账号缴纳会费;协会收到会费后,向会员单位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会费不得以股票、有价证券、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缴纳。各类捐赠不抵减会费。会费缴纳的具体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

第八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不再享有会员待遇,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助的财产,协会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