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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协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nancing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GA。

第三条 协会是全国性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领行业加强党的建设;为会员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完善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协会在政府与融资担保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国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而为我国信用文化和信用体系的建设与改善作贡献。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引导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融资担保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

第九条 行业维权职责:

(一)协助会员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积极反映会员诉求,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 行业协调职责:

(一)加强会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协会会员之间的关系,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大力普及融资担保知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树立行业形象,维护行业声誉;

(五)加强与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一条 行业服务职责:

(一)从业务实践角度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有关政策的制订工作提供意见与建议;

(二)组织和参与理论与实务等研究,为行业提供智力支持;

(三)建立行业宣传平台,开展对外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四)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纂出版行业刊物书籍

(五)开展行业人才培养、专业培训、技能大赛和文化建设;

(六)搭建行业交流平台,举办论坛、沙龙等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其他职责: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范围包含融资担保、再担保的机构及地方行业自律组织;

(二)从事融资担保相关业务、在该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协会的章程;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行业的良好信誉;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章程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能按期交纳会费,经协会发函确认后30日不回复的,视为自动退会。

加入协会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地方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因不符合社团设立标准,被注销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的事项;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担任。个人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产生,个人理事与会员理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选举和罢免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须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监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对协会成员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对所监督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过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融资担保行业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道德品质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的工作。在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副会长接受会长的委托,主持协会的工作。

协会设专职副会长一名,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协助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负责人在任期间因工作岗位调整或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提前结束任期,并由理事会改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7月2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