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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协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INANCING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GA。

第三条 协会是全国性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提供专业服务,完善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协会在政府与融资担保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国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而为我国信用文化和信用体系的建设与改善作贡献。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行业服务职责:

(一)从担保业务实践的角度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有关政策的制订工作提供意见与建议;

(二)组织和参与融资担保行业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行业研讨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建立行业宣传平台,开展对外宣传;

(四)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出版物;

(五)开展行业人才培养、专业培训和文化建设。

第九条 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融资担保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在行业统计、机构信用记录、行业人才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

第十条 行业维权职责:

(一)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协助会员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反映会员诉求,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十一条 行业协调职责:

建立沟通机制,协调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

第十二条 其他职责: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依法登记的地方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二)从事担保相关业务,在该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协会的章程;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行业的良好信誉;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章程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能按期交纳会费,经协会发函确认后30日不回复的,视为自动退会。

加入协会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地方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因不符合社团设立标准,被注销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及章程修改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的事项;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担任。个人理事由中国银保监会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产生,个人理事与会员理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选举和罢免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五分之一;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根据专职副会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监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对协会成员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对所监督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融资担保行业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道德品质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的工作。在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副会长接受会长的委托,主持协会的工作。

协会设专职副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由中国银保监会提名。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由中国银保监会推荐,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方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负责人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查同意后,可提前结束任期,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负责人或提前改选。 

第五节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协会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保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1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查同意后,自报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