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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消费贷款担保
有关风险的提示函
  • 发布时间:2013-07-01 13:59:30
  • 来源: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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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根据近期媒体报道和有关反映,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了对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调查暗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根据近期媒体报道和有关反映,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了对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调查暗访,发现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担保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业务中,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改变贷款用途,导致部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二套或以上住房市场,既影响了国家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的效果,同时也存在违规行为和较大的风险隐患。为此,现提示风险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或电话营销等方式,承诺协助借款人以房产抵押等方式从银行申请各类消费贷款,用于购买二套或以上住房。在具体操作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其指定的评估公司串通,高估借款人自有房产的评估价,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房屋装修、购买商品或艺术品投资等虚假合同,并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由借款人将高估的自有房产进行抵押,以房屋装修、购买商品或艺术品投资等虚假用途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银行放贷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将资金由第三方账户转给借款人,借款人将资金用于购买二套或以上住房。
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在银行发放消费贷款前,以周息1%左右的高息为借款人垫资购房或提供过桥贷款。
二、主要风险
近年来,国家在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调控中形成了一系列配套的调控政策,包括住房按揭贷款政策在内的房地产信贷政策是其中重要的政策手段。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协助借款人将消费信贷资金违规用于购买二套或以上住房,规避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影响了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效果,政策风险极大。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协助借款人高估自有房产评估价、提供虚假合同,并对虚假用途的消费贷款提供担保,甚至高息为借款人购房垫资或提供过桥贷款,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三、监管意见
(一)高度关注此类问题和风险。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高度关注此类问题和风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存在问题和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开展专项风险排查。对存在上述问题和风险隐患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研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加强对资本金运用的监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的监管,重点关注资本金投资比例、投资方向和资本金真实流向,对资本金超比例投资或发放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行为要严格监管,禁止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借款人购房垫资或发放过桥贷款等行为。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代章)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