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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
违法违规和不审慎经营风险提示的函
  • 发布时间:2011-04-20 13:54:10
  • 来源: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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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最近,某省一家地市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开展担保业务和资本金运用不审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最近,某省一家地市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开展担保业务和资本金运用不审慎,大量担保贷款产生不良形成代偿风险,数亿元短期搭桥贷款逾期无法收回,公司高管因经济犯罪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其他地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存在类似问题,担保公司不审慎经营具有普遍性。表现为部分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现象严重,业务经营和资本金运用不审慎,聚集了大量风险;有的甚至涉嫌非法集资或违法吸收存款、高利放贷,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上述风险隐患一旦触发,极易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切实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活动,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切实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现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高度重视并全面排查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法违规和不审慎经营风险,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非法集资或吸收存款、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
二、结合规范整顿工作成果,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办法、公司治理指引、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配套制度,加强高管人员监管和审核,督促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并强化风险管理,依法合规审慎运用自有资金。对于流动性风险隐患较大的机构,各监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并有重点地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建立和完善辖内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防范并及时化解融资性担保系统性风险。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系会议报告。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中国银监会代章)     
20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