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今日起施行。与2010年出台的安徽省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对融资担保放大率的最高限制从10倍上升为15倍。
《办法》明确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取消了省、市分级审批的做法,将变更审批调整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部分事项的变更登记下放设区的市监管部门。同时,取消市、县监管部门对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初审权,建立辅导服务制。
为体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规定对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适当放宽其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和其他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 《办法》规定,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比例适当放宽为最高不超过15倍,其他投资占其净资产的比例则适当放宽至不得超过35%。同时还明确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民间借贷行为担保,也不得发放贷款、吸收存款。
此外,记者获悉,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资本实力,业务规模稳步增长。截至去年12月底,我省378家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达538.13亿元,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由2010年底的629亿元增加到2013年9月底的1389.86亿元,放大倍数为2.58倍,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放大倍数,列中部第一、全国第四。
名词解释:担保放大率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如某担保机构有1亿元的担保资本金,根据新《办法》最多可担保15亿元的银行贷款。(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