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办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山东已审批设立家数达365家,2013年新增小额贷款公司69家,累计发放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1000多亿元。
新增的同时即有退出
省金融办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省加大了小贷公司的扶持力度,新审批设立小贷公司的数量大幅增加。去年,全省新审批设立小贷公司69家,同比多设31家。新设小贷公司总注册资本81.75亿元,同比去年多36.19亿元,增幅为125.8%。截至2013年年底,小贷公司总数达到357家,其中已开业运营的344家。
伴随着数量的增长,山东省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也持续增加。截至去年底,全省357家小贷公司注册资本达到413.21亿元,同比增长23.2%。其中,新设小贷公司增加注册资金81.75亿元,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金16.42亿元。
据了解,目前注册资本最高的小贷公司是日照高新区东汇小贷公司,达5亿元。注册资本最低的小额贷款公司有26家,为5000万元。全省小贷公司平均注册资本1.16亿元,同比增长5.3%,这说明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实力正在逐步增强。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山东省小贷公司首现退出案例。去年全年,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小贷公司共有8家。一位省金融办人士表示,清退的小贷公司并非风险控制不达标,多是因为经济下行影响到小贷公司股东主业,小贷公司注册资金被股东挪作主业之用,造成小贷公司业务长期停滞。
全年放贷虽超千亿 地区发展仍不平衡
小贷公司发放贷款总量也随小贷公司数量增长而“水涨船高”。2013年全省小贷公司共发放贷款91507笔,比上年增长6.96%;贷款涉及69255户,增长6.54%;金额共计1082亿元,增长7.98%。截至2013年12月末,全省小贷公司贷款余额465.84亿元。
去年,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的期限有所增长。2013年发放的0—6个月贷款占全部贷款的81.68%,比去年下降了1.22个百分点。与之相对应,7—12个月贷款占比18.05%,比去年增长了1.17个百分点;12个月以上贷款占比0.27%,比去年增加了0.05个百分点。同时,去年小贷公司平均贷款利率有所下降。2013年末,全省小贷公司累计平均利率为15.1%,比2012年末下降了0.7个百分点。2013年各月单笔贷款最高利率均为24%,比上年下降2.2个百分点。
另外,从贷款投放结构看,山东省小贷公司支农支小的作用进一步加强。2013年全省小贷公司共发放涉农贷款608.2亿元,占全部贷款的56.21%,比2012年增加了11.13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578.96亿元,占全部贷款的53.51%,比全年增加了4.48个百分点。
不过,从贷款发放区域分析,小贷公司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仍然存在。2013年发放贷款最多的一家小贷公司全年累计放款23.69亿,是全省平均单家放贷量(3.15亿元)的7.5倍。放贷量排名前70位的小贷公司累计放贷525.72亿元,占全省近50%。从地区看,放贷总量排在前四名的东营、潍坊、临沂、滨州合计放贷520.42亿元,占全省放贷总量的48%。省金融办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小贷公司的发展不仅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还与当地信贷特点、地方扶持政策和监管水平等多重因素有关。
银行融资支持有限 税负压力仍偏重
由于不允许吸储,目前小贷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放贷。在不少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对比巨大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小贷公司常常无贷可放。按照监管规定,除捐赠、股东注资外,小贷公司只能从不超过两家银行融入资金,且融资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资难尤其是从银行融资难,成为横亘在小贷公司面前的一座大山。
从数据看,去年全省小贷公司金融机构融资余额43.28亿元,较2012年末小幅增长4.85%,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略有增长。参与融资的小贷公司共有91家,占全省小贷公司的26.5%。其中,融资额度占注册资本达到50%的有43家,40%的有8家,30%的有19家,20%的有9家,10%的有17家。
不过,整体而言,小贷公司获得的银行融资支持仍较有限。根据2012年度分类评级结果,山东省95家I级小额贷款公司总注册资本123.13亿元,其中53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贷款融资余额与总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1.0%。81家Ⅱ级小贷公司总注册资本89.11亿元,其中20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贷款融资余额与总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1.05%。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I、II级小贷款公司的融资总量远未达到50%的上限比例。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全省小贷公司全年累计缴税11.8亿元,同比增长89.5%,对地方金融税收贡献显着提高。
不过,与银行相比,小贷公司行业整体税负明显偏高。以年末贷款规模与全省小贷公司相当的中信、华夏、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为例,三家银行全年纳税分别为3.92亿、2.31亿和4.68亿,仅相当于小贷公司纳税总额的33%、20%和40%。监管部门人士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小贷公司不能按照金融企业的政策将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公司必须以税后利润提取,造成税收负担相对较重。
结语: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相关政策通知,对准入门槛、经营区域、融资渠道等进行了调整,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制度创新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
2014-02-26 15:21 来源:融资担保在线
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要紧密围绕农民“贷款难”、“贷款贵”和银行“难贷款”这三个问题,从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组织两个方面入手,逐步形成互相竞争、互为补充的市场格局。
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任务的艰巨性,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制度创新,包括:完善银行资金进入农村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立农村抵押资产处置机制,研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防控机制,构建地方政府参与农村金融发展的工作机制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经营权和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权能,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做了具体部署。两个文件的出台,对于新形势下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中央一系列重要决定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
农村金融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决定》和1号文件的出台,为农村金融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找准农村金融存在的根本问题。改革要有问题意识,才能找准病灶,合理用药。农村金融发展历程表明,单靠商业银行或者合作金融组织都不能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要紧密围绕农民“贷款难”、“贷款贵”和银行“难贷款”这三个问题,从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组织两个方面入手,逐步形成互相竞争、互为补充的市场格局。通过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畅通外部资金进入农村的渠道;通过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高农村地区内部资金融通效率;通过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和政策支持体系。
更好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发展农村金融不能淡化而是要强化商业银行的作用。对于商业银行支持三农,不能只是“口号式”的号召和要求,而是要找到制约银行资金进入农村的体制机制障碍。农民“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问题并存的根源在于农民缺乏商业银行所要求的抵押、质押物。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份以及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权能,为以银行为主体的外部资金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积极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村金融发展要盘活内部资金,发挥合作机制优势,将农村的资金、农民自己的钱,留下来,用起来。长期以来,农村资金运行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农民与银行,二是农民与民间借贷。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目的在于在以上两个渠道之外,建立起基于合作关系的新的资金融通渠道,解决部分农民组织、社区组织的“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地方政府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中应当有所作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地方政府的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引导和监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二是创造条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支持。2014年1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是对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大改革。
农业农村快速发展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造了条件
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基础。如果不考虑体制机制因素,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不能有效对接的直接原因,在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贷款期限、贷款规模以及贷款抵押物等方面。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生态不断完善,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造了条件。
农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降低了农村金融业务风险和成本。数据显示,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896元。收入水平的提高对于农村金融运行至少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较高的收入意味着农民可以承受较高的风险,因而也就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二是较高的收入意味着小额贷款需求减少、大额贷款增加,因而优化了需求结构,有利于银行降低贷款成本。
农民从业多样化是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基础。基于互助的合作金融只能在借贷期限错开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产生。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周期性特点,假如农民收入来源单一且从事同一行业,在这样的农民组织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产生合作金融。近年来,很多农民合作社的合作范围不断拓展,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已经具备了产生内部信用合作的更好条件。从农村社区来看,更多的农民选择从事不一样的行业,因而也具备了产生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可能。
农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优化了农村金融需求结构。与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不同,适度规模化的农业经营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同时,规模化农业的资金投入会形成农机具等固定资产而不只是生产资料消耗。相对于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采用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参加农业保险进行风险防控方面会更加积极。农业生产的日益专业化、职业化,导致贷款对象更加集中,单笔贷款规模不断扩大,显然会降低银行贷款的信息搜集成本和风险控制成本。
新农村建设创造了巨大的金融需求。即使在城镇化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未来也将会有数亿农民长期居住在乡村。只有加快新农村建设,才能确保不进城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市民回忆中的乡愁才可能是美丽的。目前来看,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盘活,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的增强,农民承包地经营权、集体经济股份、住房财产权相关权能的拓展,金融将会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制度创新
金融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运行的各个方面。金融的核心作用,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无论是从历史发展还是从现实情况看,金融发挥消极作用的教训比比皆是,因此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任务的艰巨性。
完善银行资金进入农村的激励约束机制。多年来,在引导银行资金支持三农方面,存在重激励、轻约束问题。支农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新增贷款奖励等正向激励措施较多,两个“高于”等约束性措施较少。在城乡之间、工农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激励措施并不足以弥补这个差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和支农社会责任之间很难得到一致。此外,目前银行传统业务正受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的挤压,经营压力不断增大。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导银行资金支持三农需要统筹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建立真正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加快建立农村抵押资产处置机制。必须清醒认识到,农民承包地经营权、集体经济股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权能的具体实现,既需要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具体的工作机制的设计。这个机制必须建立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因而显著区别于商业银行现有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显而易见,只有建立起了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村实际的具体操作机制,抵押、担保权能才能真正实现,才能真正进入农村金融体系。
研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防控机制。遑论农村基金会的兴衰成败,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对于促进农村发展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积累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彻底解决。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要在充分吸取历史教训的基础上,真正立足各地实际需求,不能一哄而上。同时,金融是系统工程,偶然、微小事件的发生有可能产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影响,因此农村金融改革要注意系统设计和协同推进,尤其是在风险防控方面要有完善的制度安排,不能“先发展、后治理”。
构建地方政府参与农村金融发展的工作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核心是包括金融在内的资源配置权的重新调整。有关研究表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前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中,行政决策和行政干预占到三分之二。当时的背景下,银行只是政府的另外一个钱袋子。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在失去对金融资源的控制权之后,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基金会的泛滥。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的落实,以及风险补偿基金在内的政策支持体系的建立,都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和完备的工作机制,防止重走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