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精准支持我省民间投资重点领域,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银担协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工作的通知》,就做好我省相关工作提出补充意见。
《通知》明确了总体目标,从加快政策实施落地、加强绩效正向引导、加深部门协同机制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全力推动专项担保计划落地见效。
全文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
做好实施民间投资
专项担保计划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辖金融监管支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宁波不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精准支持我省民间投资重点领域,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银担协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现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6〕6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我省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
全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以下简称专项担保计划)额度5000亿元,2026年起分两年实施。我省每年争取额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亿元,具体额度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批准为准。
二、加快政策实施落地
(一)细化年度任务。省担保集团根据获批授信额度制定年度任务并分解至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严格落实政策要求,主动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专项担保计划落地推广,用好用足中央财政资源。
(二)强化政策指导。省担保集团出台专项担保计划的实施细则,加强对专项担保计划的培训和指导,切实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降费、提高分险比例等政策红利传导至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合理收取担保费,全力推动专项担保计划落地见效。
(三)加强银担协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围绕专项担保计划联合开展政策宣介,优化信贷政策,研发适配民间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专项担保计划与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的组合运用,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放大政策效能。
(四)压实责任传导。银担双方要强化内部传导,压实分支机构工作责任,提前部署、均衡推进,避免年底集中信贷投放。对于纳入专项计划的担保贷款业务,按照资本监管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风险资产和资本占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专项担保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体系。省担保集团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定期合作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碰到的问题,做好风险共担、风险共管。
三、加强绩效正向引导
(五)优化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将专项担保计划开展情况纳入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省担保集团定期向省级有关部门报送专项担保计划业务开展情况。
(六)强化保障支撑。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担保计划的实施情况,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支持。
四、加深部门协同机制
(七)深化信息共享。省级各相关部门围绕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开展政策宣介,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浙企之家”等平台,扩大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省经信厅及时向省担保集团提供民间投资重点领域企业名单,省担保集团下发至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八)引导资源配置。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协调推进业务开展,切实引导金融资源向民间投资领域倾斜,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浙江民营经济提质增效。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