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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
开展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12-27 09:55:32
  • 来源: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 阅读量:

 银征信[2007]48号 2007年12月17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47号)提出的“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人民银行牵头)”要求,在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试点基础上,征信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进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揭示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能力和内部风险管理能力,促进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担保风险引发系统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组织实施
人民银行牵头与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小组,组织和指导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评级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相关要求
(一)评级对象
评级对象为信用担保机构。本通知所指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专门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以及商业信用交易等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二)评级业务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应向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以下简称《评级规范》)的规定开展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要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方法、指标体系、评级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科学评估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状况,充分揭示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及代偿能力。在信用等级一年有效期内,对信用担保机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评级。
(三)评级业务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按照《指导意见》和《评级规范》,切实做好对信用评级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组织商业银行对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价和筛选。要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跟踪监测制度,监督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行为。要将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纳入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有违反评级程序、以级定价、以价定级、提供虚假评级报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信用评级机构,要向商业银行通报。要做好对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按季向总行征信管理局报送有关统计、分析材料。
四、推进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业务合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合理使用评级结果。要促进金融机构参考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与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合作,与信用等级高、经营规范、抗风险能力强的信用担保机构扩大合作范围、开展互惠合作。
五、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与协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组织信用担保机构参加信用评级,积极推动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运用与政府部门对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动态监管和政策扶持等工作相结合。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