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01-16 16:07:58
  • 来源: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 阅读量:
商资函[2010]7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3月8日公布施行。经与银监会研究,现就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在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批准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负责审核管理。
二、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事项,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依法履行审核管理职责,并就有关批准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外资司)报告。
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略)
 
商务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