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任:张 平
2013年2月16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的决定》修正)
第一类 鼓励类
三十、金融服务业
1、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
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3、债券发行、交易服务体系建设
4、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5、金融产品研发和应用
6、知识产权、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贷款质押业务开发
7、信用卡及网络服务
8、人民币跨境结算、清算体系建设
9、信贷、保险、证券统计数据信息系统建设
10、金融监管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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