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07〕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实现新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金融企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政部文件结合具体情况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各金融企业还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的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新旧财务制度顺利转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财政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