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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不改金融本质
准入可采取注册制
  • 发布时间:2014-03-31 17:41:41
  • 来源: 中国金融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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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月来,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业务、《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支付额度限制等备受争论。

 

连月来,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业务、《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支付额度限制等备受争论。随着央行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的一系列动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和准入门槛探讨持续升温。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在互联网金融大会春季峰会上,发表了“以开放、包容的心态迎接金融改革与互联网金融大格局”的主题演讲。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徐诺金提出,开展互联网金融一定要有准入管理,可以采用注册制。
徐诺金明确表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以尊重互联网的精神来进行。他强调,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侧重交易秩序,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自担风险,鼓励充分竞争,反对垄断。
3月24日,央行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第一次打破沉默发文表示,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方向、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
前不久,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也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在一定原则下审视金融安全原则。
徐诺金在演讲中对互联网金融给予较高评价,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有形概念和物理网点概念,突破了时间的概念,突破了货币的主权概念,同时也突破了高利率和高成本。互联网金融大发展后市场利率应该走低,因为信息沟通更加充分。
此外,徐诺金认为,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优势跟踪个人记录,突破了风险管理能力;突破了现有的竞争格局,通过互联网很有可能引发一些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竞争和融合;突破了行业限制,互联网金融逐渐没有了银行业、保险业和互联网等行业限制。
“金融的本质是信用、是风险。所以不管互联网多么发达,首先要对风险进行严格的管理。”徐诺金表示,要相信这一代人的自信、自保和自管能力,以开放心态迎接互联网金融的颠覆性创新。(第一财经日报 李德尚玉)
对于央行在互联网监管的用意包括中信银行在内的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大佬都表示理解。腾讯与阿里,互联网业界的两大巨头日前先后表示将与中信银行合作,发出第一张“虚拟信用卡”。但央行随即表示暂停虚拟信用卡、二维码(条码)支付等支付业务和产品。央行认为,“虚拟信用卡”的发卡流程全程网络化,省略了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突破了现有发卡面签审核等基本管理要求,对反洗钱法律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度产生较大冲击。
作为银行方面重要的合作方,中信银行对于此事一直保持低调。昨日在中信银行2013年业绩报告会上,中信银行行长朱小黄首次明确回应称,非常理解央行对虚拟信用卡和类似网络上的创新和新的工具的应用提出安全和支付功能上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是合理的”。
“我们在推动和阿里巴巴以及腾讯的合作过程中,从来没有忘记确保安全、防范风险。”朱小黄表示,就如何防范风险而言,首先是依靠大数据的原理运用。他以中信银行的POS贷举例:“商业积累能够用作信用安排的数据,客户在淘宝等网络交易中会有很多交易记录,这在我们跟银联、腾讯合作时,都同意把这些数据拿出来,看其是否符合我们能够接受的风险底线。假如符合,我们就给予一定的小额贷款;假如有一些信用违约记录出现,我们就控制这类客户的信贷投放。”
而来自银监会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则表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需要遵循金融的内在规律。银监会对于互联网金融一直坚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并坚持“实体经济为本”、“风险可控”、“消费者保护”、“规范发展”等四个导向。
监管部门积极支持广大银行和金融互联网企业进行创新,也会按照金融基本规律坚持一些监管原则,包括坚持“栅栏”原则,即不能以互联网为名,超越牌照属性越界开展业务。对于与反洗钱、反欺诈、客户信息保护、防范非法集资、防范恶意销售等基本金融制度相关联的行为,网上业务不具备豁免权。
金融的互联网化不可回避
王岩岫认为,实体经济的互联网化决定了金融的互联网化,这是不可回避的必然趋势。因此,金融创新需要紧密围绕互联网时代这样一个主流方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金融规律为边界、以风险可控为底线、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走可持续、经得起周期和风险检验的发展之路。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四个原则,即准确把握好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有利于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与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在这些原则上进行的金融创新才是有效的金融创新。
他称,“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之上,监管者对于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应当坚持鼓励、引导和推动的监管导向,对真正的创新活动设置一个试错的容忍度,注重营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外部条件,坚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而对于法律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明显处于良好界限之外的伪创新、突破风险约束的创新,必须按照法律规章制度要求严格禁止。”
互联网金融需坚持“风险可控”导向
他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有益探索和发展,银监会一直坚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坚持以下导向:一是“实体经济为本”导向。检验互联网金融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就是要统筹观察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效果、服务效率以及可持续性;二是“风险可控”导向。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需要遵循金融的内在规律。特别是涉及资金、涉及公众存款人利益的金融业务,核心命题仍然是长久地保证安全性,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活跃反映出社会经济对互联网金融需求的迫切。在这样的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各方面参与者更需要理性分析金融服务供给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而不是跟风追热,盲目发展;三是“消费者保护”导向。互联网交易的“非面对面”特性,使得业务处理机制呈现“后台化”、“隐性化”的特征,由于专业金融机构及互联网企业在业务和技术对普通客户具有充分的不对等优势,一般消费者不易充分了解金融业务风险,只能按照产品提供者给出的提示进行操作,在消费活动中难以进行自我保护,集中体现在风险揭示、资金安全、银行账户信息安全和自身隐私信息保护等方面。
第四个导向是“规范发展”导向。作为监管部门,积极支持广大银行和金融互联网企业进行创新,也会按照金融基本规律坚持一些监管原则,并对监管方式进行摸索:基于金融风险考虑的“线上”和“线下”统一原则,不符合风险管理要求、损害投资者利益、放大和向不适宜群体转嫁风险的业务,线下不能做、线上也不能做;基于互联网发展规律的“负面清单”原则,互联网是高效率、充满活力的行业领域,监管制度和体系需要适应和尊重互联网的特质。要根据其承担的风险规模和责任界定业务边界,避免简单单一地使用行政许可等手段,而是丰富符合市场化规律的监管手段,强化市场监督、信息披露、行业自律以及领先企业责任的约束机制;基于双向互动的信息交流原则。监管部门将更加注重与业界的沟通交流。鼓励业界面向社会充分披露行业发展信息和规范发展的良好实践,做好风险提示和风险举报。按照金融监管的基本规则,根据互联网发展和更新的现实情况,及时完善补充政策细节和解释,使政策取之于业、用之于业,更加契合互联网的特点,符合社会和行业的整体利益。